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法院
1. 被告住所地原则 :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,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2. 合同履行地原则 :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有明确的履行地点,则该地点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。
3. 公司住所地原则 :对于涉及公司股东资格等特定问题的诉讼,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4. 协议管辖原则 :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,但需符合《民事诉讼法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。
5. 特殊规定 :对于公司设立、确认股东资格、分配利润、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在实际操作中,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有效的约定,则按照约定的法院进行管辖;如果没有有效的约定,则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管辖法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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